河北强华水利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强华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新乡市豫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528民初3478号
原告:河北强华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侯口乡营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7840649096.
法定代表人:范存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跃鹏,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新乡市豫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路与道青路交叉口南5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218821976.
法定代表人:王惠宾,该公司经理。
河北强华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新乡市豫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强华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河北强华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强华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2元,减半收取计1441元,由原告河北强华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宁芳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