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11民初1885号
原告:上海众业通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上塑路18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启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山东岱岳经济开发区(井家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众业通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启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众业通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众业通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朱洁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