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9456号
原告:北京福瑞芝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安各庄村518号-080号。
法定代表人:高佳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北昆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319号孵化器C座01单元0603室。
法定代表人:边永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小郡,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福瑞芝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昆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福瑞芝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交纳诉讼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福瑞芝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福瑞芝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景 琪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甄富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