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盛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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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2民初10237号
原告:浙江盛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白杨街道盛泰名都中心1,2幢102(酒店)室一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帮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一帆、林娜,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20号第四层418室。
法定代表人汪时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建萍、王君,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杭州沃空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秋溢路601号7号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陈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丽华,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杭州宋都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杭海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朱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嘉燕,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浙江盛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盛泰公司)与被告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失败后,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2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一帆、林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建萍、王君及第三人杭州沃空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沃空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丽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杭州宋都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宋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期间,原告盛泰公司申请法院司法鉴定并要求追加浙江东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原告盛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2020年9月8日,原告盛泰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对九堡街道宋都阳光国际花园观澜苑10幢1号2102室进行装修,工程价款34万元,2020年12月30日竣工。2020年12月,因乙方所出具的工程预算书与施工图纸不相符,双方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增项协议》,约定增加工程款3.7万元,工期延长至2021年1月31日竣工,每逾期一天支付1000元违约金。但是,被告工期延误半年之久仍未完工,施工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且未采取整改措施。2021年7月下旬,原告向被告发函解除《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和《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增项协议》,2021年8月中旬,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向原告送达《违章整改通知书》,要求原告将案涉房屋楼下一层2002室房屋两处卫生间顶部的马桶管道恢复原状。原告此时才知晓管道改动,后发函要求被告**公司整改。原告认为被告给原告造成损失,故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修复费用38.26337万元;2.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增项协议》已解除;3.被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7.7万元及3.77万元;4.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2.5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公司答辩称,1.卫生间马桶下水管改道并不属于“违章”,下水管改道系与业主、设计师充分沟通后的施工方案且业主与设计师、物业公司知道,故被告不负责任;2.原告主张的修复费用不合理,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被告未违约,逾期系因原告有增项及增项外增加工程量,以及原告提供的材料不能及时到位,故不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4.关于确认解除的诉请不成立,鉴于双方无信任等基础,被告同意解除合同;5.律师费主张无依据。
第三人沃空间公司到庭答辩称,管道改动实施与其无关,设计图纸中马桶调整位置原告知晓。第三人沃空间公司未提交证据。
第三人宋都物业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答辩陈述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9月8日,原告盛泰公司(甲方)与被告**公司(乙方)签订《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对原告位于杭州市九堡街道江涛社区宋都阳光国际花园观澜苑10幢1号2102室进行装修,工期为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2月30日,合同工程价款人民币34万元,工程采用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双方约定甲方对施工图纸、工程预算书予以认可后,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第2天甲方支付工程合同价款35%即人民币11900元,泥木工进场前或2020年10月20日前,甲方支付合同价款30%即人民币102000元(如有增减按实际产生计算),油漆进场前或2020年12月5日前甲方支付合同价款30%即人民币102000元;尾款5%即人民币17000元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双方还约定,因甲方原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支付违约金,工期顺延。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乙方严格按施工图纸和做法说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双方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乙方才能进行该项目施工。2020年12月,因**公司所出具的工程预算书与施工图纸不相符,经协商双方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增项协议》,约定增加工程款3.7万元,于竣工验收合格后七天一次性付清,工期延长至2021年1月31日竣工,每逾期一天支付1000元违约金,施工过程中需要甲方采购项目、物业协调事项、施工方案确认等导致工期延误,乙方不予承担责任。装修期间,2021年4月,施工微信群显示,甲方盛泰公司表示“昨天看了家具还没好”,4月7日第三方沃空间公司表示“家具本周内安装及修补完毕后,下周一或二验收,衣帽间的几个柜体需要地面完成后安装,验收完毕后封层保护膜加以保护,需要汪工这边协助了,然后墙面,地面汪工工进场修复和赶工了”。2021年4月18日盛泰公司人员表示“地毯取消”**公司表示“那地毯改微水泥,费用有增加的”,盛泰公司人员表示“联系单发我”。6月9日第三方沃空间公司称“下周一剩下家具产品进场收尾”。6月22日**公司回复“我们是都完成了,就是上次您买灯还少两个,双连开关也还差几个,沈老师应该早发给你了,现场没有”。
2021年7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函解除《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和《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增项协议》并表示至2021年7月27日已逾期177日。2021年8月中旬,宋都物业公司向原告送达《违章整改通知书》,要求原告将案涉房屋楼下一层2002室房屋两处卫生间顶部的马桶管道恢复原状。被告于2021年7月28日收到该解除函。
另查明,杭州市九堡街道江涛社区宋都阳光国际花园观澜苑10幢1号2002室所有人目前为浙江东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再查明,盛泰公司向**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支付119000元,于2020年12月14日支付102000元,于2021年1月21日支付102000元。
还查明,盛泰公司提供的房屋装修设计方案图中卫生间马桶位置已明显移位。2020年11月,盛泰公司在隐蔽工程验收单中关于水电、强弱电部分进行了验收。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原件)、装饰报价手册(原件)、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增项协议(原件)、项目协议、项目增减联系单(原件)、计划进度表(原件)、解除函及物流记录、违章整改通知书,以及被告提交房屋装修设计的原始平面图、平面布置图、地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单(原件)、施工微信群成员信息、微信聊天记录、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证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但对原告提交的施工图、联系单及预决算、合同(原件)及票据附汇款截图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盛泰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和《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增项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被告同意解除,故双方合同自原告解除函到达被告时解除,本院对该诉请予以确认。原告提出赔偿修复费用的诉请,因损失未实际产生,且是否会发生也不确定,故原告要求赔偿缺少事实依据,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故同时对原告提出追加第三人及要求鉴定的意见亦不予准许。关于原告认为逾期竣工需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合同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支付违约金,工期顺延”,“因甲方原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以及“施工过程中需要甲方采购项目、物业协调事项、施工方案确认等导致工期延误,乙方不予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有逾期支付款项导致工期顺延,同时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于2021年4月有增项,以及存在采购项目未到位而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应延期时间等于或大于实际延期时间,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迟延竣工违约金的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诉请的律师费,非必要支出,故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浙江盛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增项协议》已于2021年7月28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浙江盛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00元,由原告浙江盛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许新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施周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