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猎鹰射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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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91执132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20号第四层4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85812940M。




法定代表人:汪时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帆,浙江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猎鹰射击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天城东路955号金沙湖畔商业中心4-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8XAK96C。




法定代表人:张冰伟。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猎鹰射击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191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因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本院继续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猎鹰射击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60000元及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18元,执行费人民币807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杭州猎鹰射击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单,传票。本院要求被执行人杭州猎鹰射击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自2021年7月1日起,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等信息提起协查申请。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猎鹰射击有限公司名下2家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并扣划了其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7441.11元,结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18元,执行费人民币8078元,申请执行人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受偿人民币111545.11。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猎鹰射击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1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杭州猎鹰射击有限公司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48454.89元及债务利息。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猎鹰射击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猎鹰射击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杭州猎鹰射击有限公司名称、法人资质、法定代表人变更,禁止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禁止其外迁的执行措施;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猎鹰射击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91执13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清华


审判员吴文兵


审判员张星远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