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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91执12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20号第四层4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85812940M。
法定代表人:汪时义。
被执行人:***,男,1992年02月0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80年09月2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91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因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14000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460元,执行费人民币202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单,传票。本院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等信息提起协查申请。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除摩托车外)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对多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合计扣划***账户人民币5106.48元。扣除本案诉讼费及执行费,剩余案款人民币624.48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1年11月12日,被执行人***、***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139375.52元。
鉴于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二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此外,本院已对二名被执行人作出了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91执12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文兵
审判员张星远
审判员陈**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伟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