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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08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 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20号第四层41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立业路528号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08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付案款184546.26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受理费3905元、执行费266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3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较大额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对其中信银行的账户(81108010129********)予以一年期的限额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 6.已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但未获有效执行线索。 7.于2023年1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传唤被执行人应于2023年1月30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9.于2023年3月10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因未控制到人尚未押送看管。 截至2023年4月21日,被执行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案款184546.26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受理费3905元、执行费2668元。 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本院以移动微法院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无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08执2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 行 员  *** 执 行 员 ***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陶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