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420号 原告: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2号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8581294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杭州暮色繁辰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道**商业中心3幢二层3-201,3-202,3-203,3-215,3-216-1,3-217,3-218,3-219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4MA2KL8WK2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暮色繁辰餐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