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2民初5476号
原告:天津晟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区景福里12门*******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区新开路**号。
法定代表人:沈中阳。
原告天津晟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晟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晟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计296元,由原告天津晟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