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建筑工程公司

枣庄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402民初4223号
申请人:枣庄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春德,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顺远,住所地: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枣庄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建筑工程公司存款455503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限内不得向被申请人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 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