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民初5258号 原告:**,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西圩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164520512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