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52执保228号
申请人:***,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申请人:重庆绿光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惠工路194号贝迪龙庭B栋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78451937H。
法定代表人:冉远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绿光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绿光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19)渝0152民初42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重庆绿光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隆城实业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三年。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夏海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独玉洁
书 记 员 文思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