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4民初1192号之一
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典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金桥镇菜园路(红石段)532、53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典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㈤**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4元,减半收取1672元,由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