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1002执恢20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锦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商洛金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民主路5号融城国际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陕西华锦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商洛金建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1002民初15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华锦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69995.72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商洛金建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多个执行案件,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商洛金建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商洛市商州区民主路某商铺三楼304号、306号、310号、316号、318号、320号、322号共计593.16平方米、四楼404号、406号、408号共计280.48平方米商铺予以查封,因系轮候查封,尚不能处置,待首封案件执行终结有剩余财产时再次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1002执恢20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