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02执异15号
异议人(案外人):陕西省商洛市盐业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商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耕图律师事务所。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锦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名人街书苑小区中单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商洛金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城关镇民主路5号融城国际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陕西华锦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商洛金建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2021)陕1002执188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商洛金建实业有限公司的395000元由本院提取。异议人(案外人)陕西省商洛市盐业公司于2022年5月9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请求撤销(2021)陕1002执188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案外人)陕西省商洛市盐业公司称,(2021)陕1002执188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超出异议人协助范围,请求撤销(2021)陕1002执188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综上,异议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21)陕1002执188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案外人)陕西省商洛市盐业公司提供如下证据:1.(2021)陕1002执188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壹份;2.(2021)陕1002执1883之一号执行裁定书壹份。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锦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异议人陕西省商洛市盐业公司刻意隐瞒案件相关事实,与被执行人互相串通、逃避执行;被执行人商洛金建实业有限公司为异议人陕西省商洛市盐业公司提供代建房地产服务,其在异议人处存在收入,且该收入金额确定为395000元,支付收入的期限已经届满。商州区人民法院向异议人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属于对法律认定错误,故该异议请求不能成立。
被执行人商洛金建实业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异议人以本院(2021)陕1002执188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审查,(2021)陕1002执188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并无不当。故对异议人(案外人)陕西省商洛市盐业公司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省商洛市盐业公司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