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泰维华钡燃气有限公司、江苏华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26民初831号 原告:**泰维华钡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华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列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维华钡燃气有限公司、江苏华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泰维华钡燃气有限公司、江苏华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泰维华钡燃气有限公司、江苏华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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