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财保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新水路******。
法定代表人:**超,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华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通甲路**/div>
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沪0118财保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0,100元的财产。***表(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华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0,1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