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表(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华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财保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新水路******。 法定代表人:**超,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华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通甲路**/div> 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沪0118财保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0,100元的财产。***表(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华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0,1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