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523执保983号
立案庭:
关于申请人陕西金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新天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陕西同州红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依据你庭移送的(2022)陕0523财保43号民事裁定书,我庭已对被申请人陕西新天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陕西同州红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在310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被申请人陕西同州红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在31000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案未在申请人陕西金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范围内足额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附: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