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02民初800号
原告:渭南安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辛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渭南安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渭南安晨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渭南安晨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