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欧泰钢格板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48201910R,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靖安街道三江口工园。
法定代表人:张忠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春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17490326B,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戴玉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京欧泰钢格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春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13民初4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春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45457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50元。
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黄秀明
执行员 包李莉
执行员 王培鑫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