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北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与东营市北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东营昌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22民初1126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东营市北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北宋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凡和,山东国铭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昌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陈庄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东营市北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东营昌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1.67元,减半收取计51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鹏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