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北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利津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东营市北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22民初2073号之一
申请人:利津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经济开发区(利五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北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北宋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利津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何**及被申请人东营市北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利津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东营市北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利津金凤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结算的工程款200万元。并为该次申请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系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上述财产,保证将来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并已依法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北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利津金凤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结算的工程款200万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