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北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2民初209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村民,现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凯,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道顺,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北宋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郭渤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凡和,山东国铭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程玉姣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聪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2民初209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村民,现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凯,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道顺,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北宋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郭渤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凡和,山东国铭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程玉姣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