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23民初410号
原告:于同伦,男,196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大王镇文化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学校校长。
被告:东营市北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北宋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岳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四季花城。
法定代表人:宿风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同伦诉被告广饶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东营市北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岳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同伦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同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于同伦负担。
审判长高德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马曰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