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德集团有限公司

玫德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和富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24执1183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玫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和富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2020)鲁0124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福建和富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玫德集团有限公司147739.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7月9日向平阴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其未实际履行。 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福建和富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开户行银行账户,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 本院委托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不动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 本院委托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至福建和富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玫德集团有限公司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和富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福建和富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玫德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玫德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7739.81元及利息,未结标的额为147739.81元及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言波 审判员  朱 斌 审判员  刘 超
书记员  唐兴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