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2民初8485号
原告:南京钟山国际高尔夫置业有限公司索菲特钟山高尔夫酒店,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环陵路9号。
主要负责人:周晓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女,该酒店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洁,女,该酒店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省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东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开顺,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兴发,男,1965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江苏讯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智路6号兴智科技园C栋2101室。
法定代表人:潘士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巴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智路6号兴智科技园C栋21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栋,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成,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73号金融城8号楼1、22、23楼。
主要负责人:刘玄。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言花,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辉,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京钟山国际高尔夫置业有限公司索菲特钟山高尔夫酒店与被告江苏省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陈兴发、江苏讯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巴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2020年5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原告已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钟山国际高尔夫置业有限公司索菲特钟山高尔夫酒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36元,由原告南京钟山国际高尔夫置业有限公司索菲特钟山高尔夫酒店负担。
审 判 长 周庆安
人民陪审员 马经杰
人民陪审员 单凌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