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6执保739号
申请人:淄博祥顺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天河不锈钢市场A区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欧意天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16号城市***楼1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8256602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人淄博祥顺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欧意天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欧意天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3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欧意天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帐户内的存款23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石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