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欧意天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祥顺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青岛欧意天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6民初2209号 申请人:淄博祥顺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天河不锈钢市场A区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欧意天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16号城市***楼130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祥顺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欧意天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3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欧意天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30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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