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鼎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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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02执299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宏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转
被执行人:榆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秦晓东,系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亮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刘拖小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宏利工程装饰有限公司、***、**转、榆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刘拖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18年10月14日止的下欠借款利息411897元、下欠借款本金645000元及645000元本金从2018年10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逾期月利率9.3275‰计算的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920元,执行费7700元。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向,达成和解后履行期间较长,为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802执2991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 扬
审判员 张 锐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