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83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国际院士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青岛国际院士港产业加速器4号楼2层240室。
法定代表人:王续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凯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妮,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街道办事处于家下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518-11号。
法定代表人:于石川,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振,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清春,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院士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4号楼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锡进,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国际院士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街道办事处于家下河社区居民委员会、被上诉人青岛院士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3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街道办事处于家下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8月23日申请撤回对青岛国际院士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青岛院士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青岛国际院士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认可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街道办事处于家下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青岛国际院士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青岛国际院士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3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街道办事处于家下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三、准许青岛国际院士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285元,减半收取2514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142.5元,由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街道办事处于家下河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731元,减半收取23865.5元,由青岛国际院士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丽华
审 判 员 王 晋
审 判 员 朱见晓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任 臻
书 记 员 隋欣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