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1386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坚,青岛李沧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市李沧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13005143465L。
法定代表人:王海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移风,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允英,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1306509997X8。
法定代表人:张友玉,职务: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青,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国际院士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青岛国际院士港产业加速器4号楼2层2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255676450。
法定代表人:王续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凯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晖,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市李沧区城市管理局、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青岛国际院士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97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肖立田
审 判 员 李 宁
审 判 员 周巧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上
书 记 员 张 静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1386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坚,青岛李沧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市李沧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13005143465L。
法定代表人:王海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移风,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允英,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1306509997X8。
法定代表人:张友玉,职务: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青,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国际院士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青岛国际院士港产业加速器4号楼2层2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255676450。
法定代表人:王续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凯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晖,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市李沧区城市管理局、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青岛国际院士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97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肖立田
审 判 员 李 宁
审 判 员 周巧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上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