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中骏铭晔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76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时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菊,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骏铭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0号楼301。
法定代表人:时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中骏铭晔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山东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后未交纳上诉费。一审法院向山东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催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山东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并申请缓交上诉费;本院对其缓交申请未予准许,并于2021年8月2日再次按其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地址和联系方式邮寄送达催交上诉费通知书。邮件签收后,山东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绍琰
书 记 员  赵雪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