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4执50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13日,绵阳市游仙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23日,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执行人:山东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0号楼30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48297G。
法定代表人:时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0742.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本院(2021)川0724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通过网络查控和线下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并采取了限高惩戒,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小东
审判员  杨 森
审判员  梁清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