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财保1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精拓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新庄村段路北(天河不锈钢市场东50米)。
法定代表人:朱玲玲,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启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康圣路**。
法定代表人:迟金鹏,经理。
申请人淄博精拓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启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0306财保170号民事裁定、(2021)鲁0306执保178号执行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启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5000.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精拓不锈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启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5000.0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迎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蓓
书记员王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