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1003执493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翰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国盛投资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台州国盛投资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台州国盛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