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翰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创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翰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69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创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文街**。

法定代表人:陈升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翰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琳。

原审被告:杭州新天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街道石祥路**iv>

法定代表人:刘文东。

上诉人杭州创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翰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杭州新天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3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指定审判员余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经查,上诉人杭州创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也未提出减交、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创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3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余 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余 凯

书 记 员  周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