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翰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翰翔电梯有限公司与杭州海弘微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91民初2357号
原告:杭州翰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钱江国际时代广场1幢7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杭州海弘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M18-11-4块地。
法定代表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梁利,该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翰翔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海弘微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2016年11月24日,原告杭州翰翔电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翰翔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杭州翰翔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姚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