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柏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柏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6537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9号F座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小杭,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柏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龙昌园小区5-4-1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川县。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柏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彦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