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星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民初172号 原告:***,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第三人:扬州星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3-办公61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扬州星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为3,7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