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13执保314号
申请人:尤春艳,女,1975年2月21日生,满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大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吉林省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区嘉鹏水岸8号楼-12号楼中间南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81310007806F
被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沐石河镇中心卫生院
地址:九台区沐石河镇街道
信用代码:1222018142398305B
申请人尤春艳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吉0113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吉林省大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吉林省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春市九台区沐石河镇中心卫生院账户内的工程款50万元(开户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沐石河支行,账户:07104090110152000xxxxx),予以冻结;
二、将申请人尤春艳名下,坐落在长春市九台区团结街新世纪花园4#楼,权利证号:吉(2017)九台区不动产权第0003xxx号,房屋建筑面积119.37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