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鼎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民终16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9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利,系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井喜丰,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云龙,男,1967年7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大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南山街嘉鹏水岸二期8号楼106。
法定代表人:张超,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九台区沐石河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沐石河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焦成伟,院长。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8)吉0113民初6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8)吉0113民初60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70元返还***。
审 判 长  周立新
审 判 员  张海胶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