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13执2163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执行人:***,男,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鼎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鼎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113执21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亚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