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吉林省鼎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沐石河镇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13民初4342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新城一号小区7号楼3单元605室。
被告:***,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城子街镇郭家村。
被告:吉林省鼎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嘉鹏水岸小区8号楼-12号楼中间南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丹刚。
被告:长春市九台区沐石河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沐石河街道。
法定代表人:焦成伟,系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吉林省鼎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沐石河镇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对被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玲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