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4463号之三
原告:临沂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沂河路中段(后盛庄村)。
法定代表人:盛贵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浩龙、赵其艳,山东兰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众汇汽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工业集中区(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理货大楼202)。
法定代表人:薛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该公司职工。
关于原告临沂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福清市众汇汽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福清市众汇汽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福清市众汇汽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
二、冻结被告福清市众汇汽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的期限为三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扣押。
审 判 长 何国防
审 判 员 解洪法
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石雪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