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91民初4270号
原告:临沂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世罗庄区盛庄街道沂河路中段(后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5871943095。
法定代表人:盛贵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冕,山东国曜(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义军,山东国曜(济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三贾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75450395Y。
法定代表人:吕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运,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泰安广汽商贸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岱岳经济开发区泰安国际汽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DRFFU3J。
法定代表人:黄舜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马海峰,山东泰安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天津鑫达众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N4JB9J
法定代表人:司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会,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临沂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泰安广汽商贸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鑫达众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因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及申请对任培进行调查,而任培被刑事羁押,本案中止审理155天。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临沂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泰安广汽商贸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车款8964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从原告起诉之日至付清时的利息;被告天津鑫达众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判令被告天津鑫达众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服务费29000元。三、判令被告泰安广汽商贸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车架号为LMGAC1G86J1449802号的2018款广汽传祺GS4小型越野车的合格证,并向原告开具1088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均是从事汽车销售服务的企业。2018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天津鑫达众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由天津鑫达众成公司引荐,原告向被告泰安广汽商贸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广汽传祺GS4白色越野车30台,具体价格由天津鑫达众成公司负责洽谈,原告于当天向天津鑫达众成公司支付了服务费87000元。泰安广汽商贸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任培当天把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发给了天津鑫达众成公司负责人徐成会,徐成会又接着就通过微信把销售合同发给原告公司业务经理刘天龙。该合同约定卖方济***公司向原告出售广汽传祺GS4白色越野车30台,其中指导价133800元的车辆销售给原告的价格为90000元,指导价143800元的车辆销售给原告的价格为99800元,总价为2847000元。原告看到合同上济***公司已经盖章,便于当天将全部货款汇至济***公司账户上。在泰安广汽长泰公司总经理任培的指示下,原告分别从济***公司提走指导价143800元的车辆2台,指导价133800元的车辆2台;从济宁市辰惠汽车有限公司提走指导价143800元的车辆7台;从青岛金慧泰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走指导价143800元的车辆3台,指导价133800元的车辆1台;从泰安广汽长泰公司提走指导价105800元的车辆1台,泰安广汽长泰公司总经理任培承诺成交价为80800元;指导价182800元的车辆1台,任培承诺成交价为147800元;指导价98800元的车辆1台,任培承诺成交价为73800元;指导价88800元的车辆1台,任培承诺成交价为71800元;指导价133800元,车架号为LMGAC1G86J1449802号的2018款广汽传祺GS4小型越野车辆1台(该车合格证和发票至今未交付),任培承诺成交价为108800元;以上20辆车是成交价格合计为1950600元。以上车辆由泰安广汽长泰公司向原告开具1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他四位自然人开具4张普通发票;青岛金慧泰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开具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查,泰安广汽商贸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18年由泰安长兴文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变更而来。后来原告要求二被告继续履行供货义务,但二被告总是推脱。2018年9月3日,泰安广汽长泰公司总经理任培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泰安市岱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此后,二被告再未向原告履行供货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泰安广汽商贸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品牌经理任培在工作期间伪造多公司印章,与多个公司及个人进行车辆买卖业务,多人付款后未能提取车辆,致2018年8月泰安广汽商贸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围堵。泰安广汽商贸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任培涉嫌伪造公章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已对任培立案侦查,尚未结案。任培经手的业务涉及面较大,本案原告亦参与了到被告泰安广汽商贸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围堵,所诉本案事实亦向刑事办案机关进行了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任培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下,本案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临沂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毅君
审 判 员 陈庆国
人民陪审员 甘 霖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旭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