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3646号
原告:**,女,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临沂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沂河路中段(后盛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军委。
原告**与被告临沂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段欣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