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沂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3646号

原告:**,女,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临沂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沂河路中段(后盛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军委。

原告**与被告临沂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段欣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