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虹银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东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北宏科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607民初2200-3号
原告河北虹银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工业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东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北宏科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中华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虹银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东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北宏科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虹银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虹银泵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虹银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元,由原告河北虹银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秀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