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通力机电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通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万星电影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5民四初1865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865号
原告:东莞市通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84094877。
法定代表人:周运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万星电影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邵卫。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通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万星电影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通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通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通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东莞市通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邱红
廖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