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14号
原告:江苏金合益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生态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孙永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德华,江苏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智能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三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余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金合益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智能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金合益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合益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合益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76元,减半收取130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38元,由原告江苏金合益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裴森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袁 杰
书 记 员 黄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