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2民终1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桑莱特智能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三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桑莱特智能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6)湘0281民初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桑莱特智能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桑莱特智能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桑莱特智能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受理费7059元,减半收取3529.50元,由上诉人四川桑莱特智能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成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京